- 遺產稅已申報扣除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」,別忘依限給付財產
該局說明,被繼承人配偶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請求權金額,要記得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,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,否則國稅局將依法就未給付或給付短少的差額,追繳應納遺產稅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如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,無法於期限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給被繼承人配偶,應報經國稅局核准延期,否則期限一到卻未給付,國稅局就會追繳遺產稅,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。
該局特別提醒,類此遺產稅案件,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於期限內給付或移轉財產,並保存證明文件,以免遭國稅局補稅。